当前位置:首页 -> 乘客服务 -> 乘车须知 -> 乘车指南

文明乘车贴士

发布时间:2017-01-24 点击数:

根据《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》,乘客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入车站:

1.爆炸性、易燃易爆性、有毒性、腐蚀性、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;

2.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、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;

3.易污损、有严重异味、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;

4.充气气球、自行车(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)、易损伤他人的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;

5.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.6米的物品;

6.禁止携带活体动物进站,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;

7.其他影响公共安全、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、财产安全的物品。

根据《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》,乘客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

1.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、酒后闹事、猥亵他人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;

2.在自动扶梯、活动平台上跑动、打闹或者逆向行走;

3.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起哄、散布虚假消息,躺卧、踩踏坐席,使用滑板、溜冰鞋、轮滑鞋等物品,追逐打闹、大声喧哗,堵塞车内或站内通道,乞讨,拾荒,站内过夜,卖艺,歌舞表演,扰乱乘车秩序及其他阻碍、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等;

4.携带重量超过2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.4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;

5.不在规定区域候车、不按规定上下车,严重影响列车乘车秩序;

6.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车厢内饮食,但婴儿饮食、病人服用的药品除外;

7.吸烟,点燃明火,随地吐痰,便溺,乱吐口香糖,乱扔果皮、纸屑、包装物等废弃物;

8.涂写、刻画,擅自悬挂物品或者张贴、派发传单(广告)等物品;

9.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销售活动,揽客拉客,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招揽、搬运行李、物品;

10.其他违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、运营秩序及轨道交通设施容貌、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。